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尽快规范“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
合肥律师段启伍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过去存在争议,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处理都规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意见逐渐形成一致,争议已不复存在。现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缺少统一的规范,要求规范的呼声越来越高,应尽快出台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含义。
所谓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起法律诉讼才能得到解决,支付了必要的合理的诉讼律师代理费,应转付给承担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该律师费支出是当事人维权的实际损失,与支出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出庭补贴费等具有同样的性质。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目的,就是要求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的全部损失。
所谓的律师费,主要指民事诉讼一审原告当事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不包括被告以及二审、再审等当事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所谓的败诉方主要指民事一审诉讼中,被法院判决应承担责任的被告当事人。
当今社会,高效率的司法诉讼,不论案件大小都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律师参与调查取证。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维权,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已成必要;犹如当今社会的家庭装修,必须要聘请专业技工或专业公司来装修,否则自己边学习边装修,支出的误工等费用不但没有节省装修费,还要承担质量问题和返工的风险。同样的道理,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不是扩大维权损失,而是将维权的损失降到最低位置,同时还避免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意义。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全面保护。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增加了违法违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致使大量的小额案件将在诉前解决纠纷, 大额案件也将转变为小额诉讼,还可以遏制当事人滥用诉权,提高公民的守法守约意识,节约司法资源。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维权的经济负担将得到解决,致使普通百姓都能打得起官司,那些不讲诚信、耍无赖的当事人都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司法诉讼的惩戒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发挥。
例如,拒绝拖延1000元的债务人,知道了被起诉还要承担5000元的律师费,就会立即履行,皆大欢喜。拒绝拖延100万元的债务人,知道了被起诉将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最佳选择会支付95万元;债权人会权衡利弊是否提起诉讼,即使不顾情面也只是小额诉讼。
三、我国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现状。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国际上是基本惯例;我国在存在争议期间,西方等发达国家早有了明确详细的规定。目前现状如下:
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如《民法通则》第四条、《民法总则》第六条,只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等。
2、司法解释规定较多,但不够全面、具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适用于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适用于商标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于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适用于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适用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适用于环境公益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6条规定,适用于股权纠纷案件,等等。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地方性规定受到区域限制。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第14条规定: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另外,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司法文件,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如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等。
4、指导性案例实际未能指导。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等。
目前的规定虽然较多,但不够全面具体,各自为政,真正落实到实际所占比例较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有的规定几乎成了一纸空文,如早在199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出台《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费由败诉方承担;因缺少统一的具体规范,至今未能实现,额外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仅安徽省一年就达8000万元。
综上,目前急需要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统一规范落实。
四、具体建议。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一次性全面规范比较复杂,但仅规范民事诉讼一审简单,法律依据还充分且势在必行。具体建议: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先行出台指导意见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附:《指导意见》草案一份
合肥律师段启伍供稿
2017年9月20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
(草案)
为充分发挥律师费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律师费,仅指民事诉讼一审原告以及反诉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原告人以及反诉当事人,需要提起法律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聘请律师代理所支付律师事务所的诉讼代理服务费。所称的败诉方仅指民事诉讼一审被法院判决应承担责任的应诉当事人。
第二条 当事人因提起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可作为财产利益的损失,必要合理的律师费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法律援助部门支付民事诉讼援助律师的援助补贴费用属于本意见律师费范畴。
第四条 律师费的必要性,应依据责任方在诉前是否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的事实认定;律师费的合理性,应参照《安徽律师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以及案件代理的难易程度认定。援助律师补贴费依据援助单位向法院出具公函确定的补助标准认定。
第五条 法院在调解阶段中应充分发挥律师费、援助补贴费承担的调节作用,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在一审中因对方提出管辖异议诉讼(包括二审),需另增加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可予支持。
第七条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添加律师费或援助补贴费的主张。
第八条 风险代理案件的律师费,不予支持,但在一审已经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除外。
第九条 律师费的判决应另列单项,援助补贴费可判决向援助单位支付。
第十条 当事人对法院律师费、援助补贴费判决不服,不得单独提起上诉,但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判决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律师费、援助补贴费参照诉讼费分担的比例确定判决。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