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 这就是一个标题党
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
这就是一个标题党
中秋佳节,我吃着月饼看着月亮思考着未来的职业生涯要怎么走的时候,突然,朋友圈就被刷屏了。一个标题为《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的文章突然就占了我整一个朋友圈页面。我抱着“我又漏掉了什么新出的法律条文没看?”的对人生表示怀疑的态度点进去一看,好吧,这只是一个标题党。
整篇文章就本着最高院在9月13日上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的第22条(以下简称“22条”)进行了断章取义,把结论写在了标题然后把法律条文附在文章下面,并未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在我看来,这是挺不负责的一种态度。
早在我于法学的海洋中畅游的时候,就碰到过无数的亲戚问我,律师费是不是对方给,每一次我都认真负责的给亲人们解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而律师费,除非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让败诉方承担。”在朋友圈中热传的文章无疑就加大了我们律师在对当事人进行解释时的难度,下面,我将借自身对“第22条”的理解以及跟同行之间的交流,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原文分析
我们先看看“第22条”的法律原文。“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2条”的第一句是“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而并非就律师费的问题进行规定,整个条文的前半段根本没牵涉到谁承担律师费用的问题,而条文的后半段的主旨也仅在于利用“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方式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并未直接就律师费用的问题作出强制性的约定,仅以“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的说法对法院的行为进行指导性的建议,所以说,文章中所述的“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并完全不准确。
二、根据“22条”,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想要对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方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
所谓“滥用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为己方的利益,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在己方明知自身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实现自身目的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权利包括了“起诉权、反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全、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全、申请鉴定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管辖权异议权”等。
所谓“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指的是在明知会败诉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可能的拖延承担义务的时间。
而这两种行为,在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在一起的。
(2)不当行为给己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中,要求对方赔偿的前提大部分都是只能就已发生了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请求,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法院并不会支持该赔偿请求。且“22条”中明确写道,“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也直接限定了赔偿的条件是“造成直接损失”。
(3)己方必须无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自身也存在滥用诉权、拖延诉讼等不当行为的,则无权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用,法院对此请求也不会支持。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就算满足了所有的条件,是否让对方承担律师费,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支持也可以不支持你的请求,不存在任何必须要对方承担律师费用的情况。
三、目前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我总结了一下其他可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况:
1、合同中明确约定过错方承担无过错方律师费的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这也反映出了寻求专业人士起草合同的一个重要性。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国际经济仲裁案件
根据目前最新的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费用承担:(一) 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8、深圳市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作为在深圳本地执业的律师,个人认为这一点需要特别提醒。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劳动者没必要再纠结于律师费的问题,这倒是真的。
综上所述,所谓“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完全是对“22条”的误读。笔者为了避免各位对“22条”存在误解,粗略的解释了一番,如有不对之处,还望海涵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