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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不接受吗?
发布日期:2018-04-28    作者:燕薪律师
问:
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不接受吗?
答: 
接收评估报告并不意味着同意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时间申请复核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部门再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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