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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太少了,不签协议一直当钉子户可以么?
发布日期:2018-04-28    作者:燕薪律师
问:征收办给的补偿太少了,我不签协议,一直当钉子户能行么?
答:《宪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补偿低于该时间点类似房屋市价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拒绝签署协议,当钉子户硬抗也难以提高补偿,甚至无法阻挡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又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当征收人觉得给的补偿太低时,不要一味硬抗,要及时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在自身维权困难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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