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大厅湿滑摔伤老太 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简介:楼下大厅湿滑摔伤老太,物业被诉赔偿
李老太诉称:200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由于物业保洁员用沾水的拖布擦拭楼门大厅的大理石地面,造成地面湿滑,并没设警示标志,导致自己滑倒。后经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并住院治疗。因认为物业对自己的伤害存在责任,但经多次协商,物业始终推诿不同意赔偿。李老太诉至法院,索赔住院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9833.95元。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北京下了雪,保洁员用抹布清理带进来的雪水,是为了防止有人摔倒,并且设有标志牌。李老太滑倒后,我公司工作人员还将其扶起送回家中,询问有没有受伤,当时李老太说没造成什么伤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应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雪后天寒之时,不应使地面过分湿滑,同时还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保障业主及其他人的安全。同时,李女士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雪后天寒地滑之时,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定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四六担责,由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273元。
律师说法:物业应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前述规定,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马老太摔倒的位置为楼栋门厅,且铺设了大理石,地面潮湿时易滑,物业公司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担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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