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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布过长导致顾客摔伤 餐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孙新律师
  张某约请朋友数人到某餐馆聚会,餐馆服务人员将张某等顾客安排在一间包厢内用餐。用餐过程中,由于用餐的桌布过长(桌布已经拖至地面),张某起身欲结账付款,起身时右脚踩住了餐桌布,左脚伸在桌布之下,张某刚一转身就被桌布拌倒在地,导致张某左股骨胫骨折,造成张某数十万元的损失。事发后,张某与餐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经审查,该院认为餐馆提供的超长桌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被桌布缠住双脚而跌倒,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遂依法判令该餐馆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和餐馆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的义务,亦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在“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应当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障义务,以防危险的发生。本案即违反了在“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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