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对策
企业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对策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1)民事法律保护。侵权人以非法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业秘密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的范畴,应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也把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了该法的凋整范围。
(2)经济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应根据有关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3)刑事法律保护。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予以相应的处罚。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对商业秘密的民事、经济、刑事的法律体系,但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要采取针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措施。
(1)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要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企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应当拟定周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以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确定责任及人员,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定期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此外还要制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2)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
订立保密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详尽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职工涉密的范围与具体的种类、性质、内容,这是诉讼时有力的原始凭据。二是约定保密期限。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因而对于权利人以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其无期限的负有保密义务。因此,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职工都负有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三是约定违约责任。鉴于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度比较困难,因此双方有必要在协议中事先约定职工违约造成泄密时,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目。这一方面便于诉讼,另一方面昂贵的预期违约成也有助于抑制职工违约泄密行为的发生。
(3)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竞业禁止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会对职工的生活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因而在订立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职工范围应当是确实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当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体地说,竞业禁止协议适用于下列人员: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有可能了解商业秘密的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掌握企业的经营秘密的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知悉企业的财务状况的财务会计人员;做会议记录、管理收发文件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秘书人员等。二是竞业禁止业务范围和期限必须适当。竞业禁止协议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职工的正常生活,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限于原单位经营相同或近似的业务,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过长,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三是须予职工相应的补偿费,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职工必须遵守的义务,不需给予补偿;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方式可以采用约定在职时每月付给职工一部分特殊津贴作为补偿,但应注意写明具体数额、给付方式;补偿方式也可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应适当低于该职工同期在原单位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