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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给女友15万整容费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简介:恋爱期给女友15万整容费 52岁的储某前妻病逝,时间过了很久,储某总觉得生活中还缺少点什么。2014年6月,储某通过X网站相识了施某。同年8月,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交往中,储某总觉得因自己年龄偏大,周围的亲友时常对施某指指点点,为了不让施某受到委屈,爱面子的他总对施某有求必应,出手阔绰。2014年11月间,储某先后三次通过银行累计向施某转账15万元,施某拿着这笔钱赴韩国进行了吸脂减肥手术。2015年3月,储某向施某求婚,施某希望储某能再等等,在随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两人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又多次发生口角。2015年10月,施某正式向储某提出了分手。2016年2月,施某与他人结婚。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某告上了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施某如数返还。
法院判决:整容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能要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某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储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某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期给女友15万整容费,分手后是否能要回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某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某的消费性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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