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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4-19    作者:林涵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一审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观点,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从20179月至12月四个月期间被告熊XX陆陆续续使用原告李XX的支付宝账号消费、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金融公司借贷供个人开销、从天津趣分期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来分期”、浙江乐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乐租”、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机蜜”等租赁公司租赁苹果手机供个人使用。被告基于自身无权使用原告支付宝账号消费的行为使自己获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获得这些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被告获利与原告财产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被告依法应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
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共计75663.65元,详单如下:①20179月至201712月,使用原告支付宝账号消费13355.2元;②2017917日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元,余款6667元未还;③2017107日,从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5500元,还剩5078元未还;④从天津趣分期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来分期”租赁一台苹果手机未还租金为2116.57元以及该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贷款1452.8元未还,购物分期446.98元未还,共计11204.35元;⑤从浙江乐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乐租”租赁三台苹果手机,其中两台已经买断,买断价格共计8717.8元,另外一台苹果手机租金还剩2303.7元未还以及该台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共计18209.5元;⑥从杭州租葛亮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一台苹果手机,剩余10期租金共计2290元未还以及该台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一共9478元;⑦从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旗下APP“机蜜”租赁一台苹果手机剩余租金4080.6元未付以及该苹果手机折价7188元,共计11268.6元;⑧20171011日,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元,剩余403元未还。以上所有不当得利合计75663.65元。
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的孳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被告熊XX作为恶意受益人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原告李XX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消费,还不断使用原告的支付宝账号消费、从金融公司借贷供个人开支、从租赁公司租赁苹果供个人使用。被告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被告除了依法应向原告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外,还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18110日起,以75663.65元为本金,月利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无权使用原告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消费,被告使用原告支付宝账号消费、借贷、租赁苹果手机使自身获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获利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原告获利与被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作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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