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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获赔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肖小勇律师
       我是一家武汉广告公司的销售员,去年一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被撞伤,经被认为工伤并鉴定为七级伤残。随后,我就交通肇事事宜与肇事方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对方一次性赔偿我医疗费3万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后我所在粮油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作出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其中核定我的伤残补助金:2.8万元,扣除第三方责任赔偿金3.2万元。我想请问肖律师,我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后还有权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吗?       武汉肖小勇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交通事故等第三方和工伤双重赔偿的。您和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您所在地的社保中心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准通知书》,其中核定伤残补助金:2.8万元,扣除第三责任方赔偿金3.2万元,这是不对的,应当足额支付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所以,当地社保中心扣除您的伤残补助金,您所在单位或者您本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来纠正当地社保中心的错误做法。       另外,我国有些省一级的政府在关于工伤的政府规章中规定了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赔偿和工伤之间的补差,这是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和精神相抵触的,因此,此类规定应属无效。        双重赔偿中,并非所用的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在您的七级工伤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获得赔偿,其他的一次性票据结算的例如医疗费等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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