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赔偿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其难点在于如何计算停(窝)工损失数额以及如何认定停(窝)工损失与过错方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特别是窝工造成生产效率低速运转损失的计算难度较大。
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八民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条文理解: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建设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纪要对于相关情形认定、停工窝工损失范围等作出规定。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