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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仅凭离婚协议过户房产?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6年1月陈某夫妇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陈某所有,并由陈某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后陈某之妻王某无条件配合办理除名手续,后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2017年5月,二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王某却拒绝配合陈某过户,陈某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自己单独所有,同时王某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分歧】

  对于陈某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要求确认房产为其单独所有,其妻王某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能否支持,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其诉求。《离婚协议》系 陈某及王某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女方王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配合王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陈某的诉求。该房屋为银行按揭贷款房屋,陈某要求确认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因该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若仅凭《离婚协议》办理房产除名手续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除名判决将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该房屋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除名将会导致债务人的减少,侵犯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其次,除名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一般在银行和借款人签署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的解除条款会明确约定:乙方(借款人)向甲方(银行)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甲、乙双方(或由乙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那么,上述合同条款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合同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借款人还清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银行方能依约配合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在银行贷款未结清且银行不同意除名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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