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内容】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案例】
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65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意思及行为表明实际已经终止了2011年4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某某公司现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认可”。2016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证处以(2016)宁石市证字第2395号《公证书》,证明安徽某某公司向石嘴山市某某公司送达了《关于大荣城市花园项目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问题的通知书》和《石嘴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荣城市花园项目酒店楼1#2#楼裙房综合楼等二次结构及砌体工程结算书》。通知送达后,石嘴山市某某公司在60日内未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石嘴山市某某公司未付工程款为25185890.4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分析】
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竣工价款的,予以支持。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施工人竣工时拖着不验收,再一个是施工人报工程结算文件的时候拖着不审价,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就是拖着不审价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10月5日发布的《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工程报价。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审价期限的,审价期限视为28天。28天来源于国际上通行的非的克文本,此文本所适用的管理模式与国内的管理模式也并非完全一样。按照承包人报价,必须当事人在合同里有约定,也就是说加了一个前提,加前提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承包人报价,它是一个结算的单方意思表示,是要约或要约邀请,没有发包人的承诺,不能形成合意。只有承包人报价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认可其报价,这不符合法理;第二点考虑,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承包人报价现在都是虚高很多,虚高是正常心态,直接认可承包人报价不是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