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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同性恋到国外登记结婚在国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04-04    作者:110网律师
人类的性取向分有三种,最普遍的异性恋、双性恋和同性恋。小编认为爱无界限,不管是异性恋、同性恋还是双性恋的性取向,人们之间的爱都应该是至高无上可以平等的获得人们的尊重的,所以小编的支持同性恋登记合法化,然而现实却是“这在我们国家仍然是个空想主义”。
根据我国现阶段《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条件者才可以到有关部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1、双方分别为一男一女,必须完全自愿;
2、男已满二十二周岁,女已满二十周岁;
3、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现阶段在我国,是没有途径将同性恋双方的名字登记到一张本本上的,虽然不能使同性关系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获得法律保护,但是在观念和实体权利上我国仍平等的尊重和对待每一位同性恋公民,保障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这相比于之前来说还是有进步的。
我国同性恋发展史
说出来会让你吃惊,我大中华的同性恋起源可以追溯到黄帝时期。
商朝时,伊一在《尚书》中提到“三风十愆”,意指三种恶劣的风气及其包含的十项罪过,其中有一项便是“比顽童”,到了《逸周书》更是有“美男破老美女破舌”的说法,直接将“男风”与“女色”相提并列。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处于变革时期,思想文化空前开放,同性恋也被普遍接受。
两汉时期,《汉书·佞幸传》记载:“高祖时则有籍孺,孝惠时则有闳孺,此二人非有才能,但以婉佞贵幸,与王同卧起。”汉成帝的“殊绝”,汉哀帝的“董贤”,传闻一天汉哀帝醒来后要去上早朝,发现袖子枕在董贤身下,不忍惊醒董贤,便挥剑将衣袖斩断,从此“断袖”便有了指代男同的意思。
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宣帝的“孙韶”,沈约《忏悔文》的“分桃断袖”,嵇康与阮籍的同床共眠等等。
到了明清时期,同性之风依然盛起,并且由于官府的禁女娼而达到一个小高潮,在出现的各类文学作品的描述里就能反映出这一点,例如在比较著名的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里面提及的具有同性癖好的人物就多之又多,有明写的冯渊“酷爱男风,最厌女子”、薛蟠“养小子”、贾琏的“外惧娈童、将清俊小厮选来泻火”、忠顺亲王的“包养琪官蒋玉涵”、藕官的“与药官生旦搭配生活中假凤虚凰”,以及私塾里的一干学童:香怜、玉爱、金荣等等,还有暗写的,比如贾珍,鸳鸯,平儿,可人等等。
文化大革命时期同性恋者受到严重摧残,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并且很多人因为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而自杀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被家长状告到学校,后来该教师被判处死刑。
现如今,虽然我国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化,但是同性者已能得到普遍认同和普遍尊重。
现今外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欧洲: 
1
、丹麦王国(1989 
2
、挪威王国(1993 
3
、瑞典王国(1994 
4
、冰岛共和国(1996 
5
、荷兰王国(1998 
6
、西班牙王国(1998 
7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2000 
8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2000 
9
、芬兰共和国(2001 
10
、瑞士联邦(2002 
11
、葡萄牙共和国(2002 
12
、比利时王国(2003 
1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005
14
捷克共和国2006 
此外奥地利、匈牙利、斯洛伐克、爱尔兰等国也陆续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美洲: 
1
、加拿大(2003部分地区、2005全国) 
2
美利坚合众国(最早1996,最晚2004,目前有38个州同性婚姻合法) 
3
巴西联邦共和国2005 
4
、墨西哥合众国(2007 
非洲: 
1
南非共和国20052006正式执行)
大洋洲: 
1
、新西兰(20042005全国正式执行) 
2
、澳大利亚联邦(2004被政府废止) 
3
、珊瑚海群岛同志王国(2004
我国公民于国外进行同性婚姻登记在我国是否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原因:虽然根据《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是我国国际私法的适用还有一条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就是说一国法院依其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律,但因外国法律的适用会对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所以,即使我国公民在其他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进行了结婚登记,在我国也是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的。
当然同性者也别悲观,时间在一点一点的向前行走,相信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实现也会只近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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