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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约定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03-31    作者:110网律师
分手就一定给分手费吗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只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即使过错方承诺给付对方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分手费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约定的分手费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如果协议是在双方分手时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补助的名义,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财物。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一方在同居终止后承诺向另一方支付的分手费,法院似乎是支持的。但是,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案例,一、二审法院却没有判决支持分手费,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
分手费与物彩礼的区别第一、目的各异。男女双方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互赠礼金礼物彩礼。而分手费则是男女双方基于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由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而产生。第二、产生的时间不同。礼金礼物彩礼产生于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建立始初或存续期间。而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之时。
律师分析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 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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