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适用缓刑及执行缓刑制度
发布日期:2004-0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因素,它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需要与犯罪人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或者是世界观,人格态度及思维方式等不良心理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犯罪的动机不同,主观意识不同,那么犯罪的程度也不同,结果也不一样,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同。犯罪动机及主观上有故意与过失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轻重的一个必要的酌定情节,而且它能表明犯罪的原因、程度和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正确适用缓刑制度,适用缓刑不是考虑其刑期、刑罚种类,而是应根据法律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作出的缓刑决定必须是认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几个条件中最主要的条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之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
对犯罪分子在犯罪动机上的主观故意或是过失犯罪,所犯罪的程度及后果的正确认识与掌握,是把握适用缓刑制度的唯一的手段,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正确适用缓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掌握及适用缓刑制度遇到的情形所提及的几点建议。
一、以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犯罪动机复杂的一般不宜判缓刑。
犯罪动机的复杂性是犯罪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出于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例如经济领域中的贪污及受贿犯罪,有的是出于个人享受的一种动机,有的是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其贪污、受贿的动机就是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在其形成和推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时,互相交叉感染,不断互相强化,不仅使犯罪动力增大,加深了罪犯动机的反社会主观恶性程度,而且一种犯罪扩展到另一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再如是某些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象盗窃犯罪,某个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作案,往往是由于占有公私的合法财物,虽数量不大,但屡次作案,犯罪的动机属复杂性,对于这种犯罪的意识形态,犯罪分子或图个人享受,或出于某种目的,总之,对这种犯罪分子一般分析判断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故以上不管是贪污、受贿犯罪或是盗窃犯罪均不宜判缓刑。
二、犯罪动机性质是出于比较恶劣的故意一般不宜判缓刑。
犯罪动机的性质是指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并由犯罪行为满足自己的目的需要所体现的社会属性。犯罪行为满足的需要体现两种属性。一种是自然属性,一种是社会属性,如故意伤害的犯罪,有个别伤害是出于打击打复,滋事生非,有准备,的预谋的伤害,其犯罪的主观性是比较恶劣的,对社会影响的程度比过失伤害不同,其犯罪动机属于社会属性,充分表明犯罪动机的产生离不开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如某些盗窃犯罪,其犯罪动机是有预谋,有组织或主观上强烈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此犯罪在心理上图到的是自己的享受,并且由此产生某些犯罪的引发,如赌博享受,钱色交易享受等。故对犯罪动机性质恶劣的,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这类犯罪一般不宜判缓刑。
三、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的可考虑判缓刑。
犯罪动机是驱使罪犯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中。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向良性方面转化。例如某一犯罪分子盗窃得逞后,想到被害人的处境可能因为被盗而处于困惑状态,故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退还财物给被害人。对于这类犯罪,可判断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因其主观上已经开始了改过自新的变化,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法律的处罚,只有投案自首可减轻罪行,故在司法实践或审判中,依据法律对缓刑的规定,考虑判缓刑。
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初犯,重犯的,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从其犯罪动机的心理结构上判断,可考虑判缓刑。
犯罪动机不仅具有性质、形态、强度、数量、转化特征,还具有心理结构上的特征。犯罪动机的性质,形态相同,心理结构不同,其主观恶性程度亦不同。例如同是渐变形态的犯罪动机,体现在一个成年人身上与体现在一个未成年人身上,其犯罪动机的稳定性、力度、转化的可能性等是不同的。因为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其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还没有成熟,即使有一些偏差,也大多是模糊的,可塑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的主观恶性从总体上与成年人是不同的。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心理结构有以下不足或者弱点:1?评价能力低,往往不能正确判断是非和预见行为的后果,受客观情况影响较大,行为盲目性强,可塑性大。2?集中思维能力弱,往往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容易接受他人的暗示和诱导,同时也容易接受他人的教育和引导。3?思维分散能力差,对一定情境引起的心理需要刺激不会通过多种途径消除、调节。但如果环境改变,教育得法,其接受教育的效果也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结构存在上述特征,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容易形成反社会需要的心理结构,产生犯罪动机,另一方面,这样反社会需要心理结构固性小,可塑性大,使其犯罪动机呈现的主观恶性虽大但不深,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心理结构的上述二重性是辩证的统一。故在审判中,对某些犯罪较轻,是初犯,重犯的,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特别是那些未成年犯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原由上依法可多判一些缓刑。
五、缓刑执行考验期间可考虑撤销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虽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遵守以上规定,但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可见,撤销缓刑的条件与对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要求是相一致的。可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缓刑犯的执行似乎缺乏某些情形的规定。例如,一般交通肇事案、故意伤害案等某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犯罪分子定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刑而执行缓刑,但其民事赔偿部分有些经济赔偿在执行缓刑期间没有按时得到执行。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有些犯罪分子故意隐藏或转移财产,或故意刁难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难度大。对于这种情形,除依法对犯罪分子予以强制执行或罚款、拘留以外,是否考虑对其原判的缓刑予以撤销,执行原判刑罚。因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法律,表明其并未真的悔改,仍有可能对法律的执行及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显示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执行缓刑的规定,只要犯罪分子违反了法律对缓刑考验期间的规定,法院都随时依法对其宣布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