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被征收,你享有哪些权利?在实际中,大多数农民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较低的问题。因此在农田征收中,往往会出现征收部门随意张贴征地公告,被征收的农民对于征收事项、补偿标准一头雾水的情况。
所以,了解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重要。被征收人知晓并充分行使自身权利,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取得合理的补偿款。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在农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够享受的权利。
一、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二、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1、知情权根据上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部门在农田征收的过程中有需要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公示公告等义务,那么相应的被征收人就享有知情权。具体如下:
【1】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予以公告。
以上的公告均要求应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发布。被征收的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所以,在征收农田时,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部门必须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发布有内容要求的公告。因此被征收人在农田征收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应当参与、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
2、听证权听证权实际上是知情权的另一体现,通过行使听证权,被征收人能够充分了解征地、安置和补偿的各项事项。
【1】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
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
申请听证的权利。
【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
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3、监督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公布,接受监督。
4、异议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5、救济权—复议、诉讼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
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总之,您应当牢记自己在土地征收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时行使权利来保障自己能够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