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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8-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第6条)

  1.因在安全保障场所造成损害的诉讼

  安全保障场所管理人或组织者为当事人(过错责任)

  安全保障场所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例题·多选题】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3-84)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被告、证人。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张某因为购物中心地板太滑而摔倒造成骨折,张某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购物中心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张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原告。而李某的权利并没有受到购物中心的侵害,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原告。

  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本案中,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二人都应履行作证义务,他们是本案的证人。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据此可知,本案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

  2.在安全保障场所第三人侵权发生的诉讼

  第三人为被告(侵权关系)

  a.赔偿权利人起诉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赔偿责任)是共同被告关系(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b.赔偿权利人只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必要共同诉讼)

  【例题·单选题】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3-46)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被告资格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甲的烫伤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会滑倒并将热汤洒到甲身上,是因为丽都酒店的地板湿滑所致,即丽都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若权利人起诉丽都酒店的,乙应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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