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诉: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例题·单选题】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货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3-38)
A.刘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儿园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刘某和幼儿园是本案共同被告
D.刘某是本案被告,幼儿园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
问题一:请问老师,合伙组织和分支机构,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请问此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二:分支机构虽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是因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要由其法人来承担,请问此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三:合伙组织自己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吗?
1.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2.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3.合伙组织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合伙组织的财产无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时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教育网原创编辑整理,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