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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要回欠款?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范海华律师
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要回欠款?
今日,范律师接待了一起民间借贷咨询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借给好友李某,无奈李某收款后挥霍一空,拒不认账。经认真与张某某进行沟通,发现当事人仅有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一张,再无其他证据。那么,本案到底能否胜诉?
范律师释法: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本案提供了直接的裁判依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法官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首先可以推定被告确实借了原告10万元,然后举证责任被推到被告一方,而被告如何答辩直接决定了本案的走向:
第一,若被告李某认为上述转账凭证系原告偿还其之前所欠款项,那么被告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若其无法举证,或虽然举证但证据证明效力有限,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若被告主张有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系归还原有欠款,那么举证责任又推给了原告,原告须就自己的主张继续举证,否则承担败诉后果。
综上,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关怀与适应,该规定统一了法院审判标准,极大地提高了法院审判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本文由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范海华律师撰写,未经许可,切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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