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8-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2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