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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在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中的例外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考量的受害人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设立,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解释》将适用过失相抵的条件,限定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诚如学者所言,危险责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业在一般情形下纵无过失介入仍有损及他人之可能,为求公平起见乃有责令该物或企业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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