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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减刑宣判启示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成则英律师


20183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201252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7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32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一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适应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要件,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两高解释》相关规定,
 
1.数额较大的(即个人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即个人涉案数额30万以上,单位1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涉案数额100万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集资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行为”是绝对不能有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话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情形。
 
四 集资诈骗行为的思考
1.站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和谐的立场,国家需要鼓励一帮有资源有能力的人,从社会集中资本,财富只有集中才能更好地办大事。但是,财富的集中不能以触犯刑法的红线为前提。
2.站在社会受害人的立场,基于对事实真相的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的确是丧失了对财产的支配权。但是,如果这笔收入是合法收入,可以通过集资诈骗立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笔收入是灰色的,也算是因果分明,再想其它路子就是。
3.站在行为人立场,财富永远都是不够用的,取舍有度很重要,人身自由比财富自由更值得追求。
 
结语:一代英豪吴英女士用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告诉我们:圈子混得再好再高端,也没什么牛逼的,谁都不是谁的谁。财富只是社会运行的杠杆,宇宙的本源是我们自己,绝对不是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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