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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3-17    作者:110网律师

市场上,烟酒的需求太大,而真烟真酒的利润实在不高,于是有一些商家看中了假烟假酒这方面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昧着良心出售假烟假酒,为了自己的利益,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无非是最可恨的。那么,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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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

通过上述材料介绍后,我们可以知道,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是有以下这种情况,分别拥有大量货值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和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相信大家看完上述材料后,大家对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已经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疑问,请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的律师,他们会为你们进行专业的分析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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