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释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仲裁裁决不服30日内可起诉
“三农”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妥善审理涉农纠纷,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顺畅对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今天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月 日施行,请您谈谈为何要出台该解释?
答:2009年6月27日,《调解仲裁法》公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的无缝顺畅对接,也成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该法的重点。
《调解仲裁法》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是人民法院在实施该法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启动《解释》的起草工作后,我们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各级人民法院、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基层一线仲裁人员的意见。在总结、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仔细研究,最终于2013年12月27日第1601次会议通过了本《解释》。
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新的仲裁模式,请问其与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商事仲裁采用的是自愿仲裁原则和或裁或审原则。商事仲裁中,须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除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均不需要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也有区别,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裁可诉。其次,商事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模式,法律仅针对仲裁裁决规定了申请撤销和申请执行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不能再行起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区分终局性裁决和非终局性裁决,对于终局性裁决,仅赋予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非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起诉,即可使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问:《调解仲裁法》是一部主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程序性法律,请问其与人民法院的业务都有哪些联系?
答:《调解仲裁法》虽然是一部主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程序性法律,但其中亦有多条与诉讼相关的条文,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二是诉讼对仲裁的保障。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重中之重。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主要是裁诉模式的建构,正如我前面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裁诉模式,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发生纠纷的,可调可裁可诉,这涉及到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诉的具体内容等;诉讼对仲裁的保障主要是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问:正如您前面提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是一种全新的裁诉模式,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重中之重,请问相关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在理解时需要重点注意什么问题?
答: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方面,《解释》主要就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以及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在理解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如果申请超过该仲裁时效期间,被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驳回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仲裁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各自独立。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不能以仲裁的认定来代替法院的认定,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对相应的请求权性质界定,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两者在实践中掌握的认定标准不一定完全一致;2、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实体审理中作出认定,而不是在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3、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该类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4、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互相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不以仲裁为前提或基础,也不对仲裁作出评断。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审查仲裁委员会关于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是否合法。当然申请仲裁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1、根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执行力是为了实现终局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安排而存在,终局裁判文书必须具备“执行力”这一自然属性。因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必然是对纠纷的一种终局性的裁判,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对同一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处理;2、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公信力和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考虑,亦不应再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另诉的权利;3、从法律的具体规定看,《调解仲裁法》仅赋予当事人30天的起诉期,并未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30日后起诉的权利。第三,就诉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仅能就原纠纷起诉,而不能以撤销仲裁裁决为诉讼请求。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设计,仲裁非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与仲裁是并列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故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仲裁裁决进行评断,而应就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撤销仲裁裁决是一个重大的裁诉制度设计,在《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赋予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问:我们注意到,《解释》针对诉讼对仲裁的保障问题,也用了多个条文进行规定,请您解读一下在适用相关条文时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答:在诉讼对仲裁的保障方面,《解释》主要就仲裁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先行裁定和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对于财产保全,《解释》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不必须由当事人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由裁量,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2、对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的衔接,《解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用自动转移模式。但需要注意,《解释》适用的是“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况,而不适用被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3、对于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条件,但现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申请执行调解书或裁决书时,也应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