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水深着呢!你知道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吗?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征收条例》等法律都规定征地拆迁应该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于“公共利益”,《征收条例》作出了界定,即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而言,包括(一)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为了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为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只要是涉及到征地拆迁,拆迁方就会打出“公共利益”的名号。在拆迁方这里,“公共利益”仿佛就是尚方宝剑,拆迁方想指哪就指哪。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不少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这无疑是违法的,也极大地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只是广大拆迁户大多不熟悉法律,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面对政府口中的公共利益,自己只能乖乖交出房子,接受政府给的补偿。而拆迁户拿到的补偿通常是极低的,根本无法保障今后的生活,或者是另置新房。然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权。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所谓“公共利益”,虽然无法完全通过法律条文来阐述其确切含义,也无法列举所有情况,但各地一般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在征地拆迁时必须遵循,绝不能什么项目都安上“公共利益”的名号,以公共利益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为更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权。
以政策代替法律,强制拆迁在征地拆迁中,第二大猫腻就是,拆迁方动不动就拿政策搪塞被拆迁人,一旦双方发生分歧,拆迁方就以“政策如此”为由打发被拆迁人。殊不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拆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实践中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拆迁方口中的“政策”根本不存在,真真假假全凭拆迁人员一张嘴,其目的是通过拿政策唬住不知内情的被拆迁人,毕竟对大多数被拆迁人来说,政策究竟如何,根本不知晓实情。二是某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整个征地拆迁项目的进程,不顾法律规定,自己出台一些所谓的政策规定,这些所谓的“政策”在制定程序上就是违法的,只是被拆迁人又怎么会知道?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拆迁方口中的政策吓到,如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不合法律要求,我们同样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方妄图通过口中的“政策”侵害我们的正当权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补偿协议内容模糊,被拆迁人拿不到应有补偿对被拆迁户来说,最重要还是补偿问题。而实践中更多时候,补偿安置最终都是通过补偿协议确定的。由于拆迁户们大都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又给了拆迁方可乘之机。
现实中,通常是拆迁方拟好合同后,直接拿给被拆迁人签字。而在这样一份格式合同中,拆迁方对补偿金额、补偿期限、违约责任的约定常常都是十分笼统和模糊的,这样一份协议,对被拆迁人而言其实存在巨大风险。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被拆迁人拿到的安置房与当初拆迁方承诺的不一样,面积、户型等存在问题,回迁迟迟得不到落实,拆迁方对补偿款一拖再拖等等。而由于补偿协议本身内容模糊,被拆迁人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会显得很被动。
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对于补偿协议,大家一定要严格审查。具体而言,补偿协议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首先,补偿协议应该对补偿方式进行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4)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进行约定;
(5)对停业停产损失作出约定;
(6)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作出约定;
(7)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
(8)双方认可的其他事项。
如果拆迁方提供的补偿协议缺少上述事项,或者表述不够明确,一定要在签字之前提出来,协商一致后写入协议中;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要在协议上签字,否则以后再想推翻这份协议就会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