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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签的补偿协议相对人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吗?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沈玉潮律师
你签的补偿协议相对人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吗?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会有“人”和被征收人谈房屋补偿及相关征收事宜,那这个“人”是有合法资格呢?和他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但重要的是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即相应的人民政府来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如何确定被委托单位是否合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谈征收补偿及相关征收事宜的单位需要具有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委托证明;并且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补偿协议相对方需为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即便是和委托单位签订的,但协议的相对方应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不是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可能面临无效,进而拿不到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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