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合并有房屋拆迁补偿吗?(一)行政村合并需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条件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之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可以合并。
(二)行政村合并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2.撤小并大、撤弱并强的原则;
3.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的原则;
4.优势互补、整体合并的原则;
5.发扬民主、依法推进的原则;
6.优化结构、配强班子的原则;
7.分步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三)
行政村合并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补偿行政村合并一般要撤销两个或者多个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或者虽然不撤销建制,但已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