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因行政机关违法拆迁长期未获安置补偿的,房价上涨时,有权依公平合理原则要求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案情简介:2002年,陈某房屋被强拆。2004年,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市政府组建的指挥部违法。2005年,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政府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判决市政府支付陈某拆迁补偿款9万余元。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①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故市政府应赔偿陈某相应损失。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得到合理补偿安置前提下,原审法院判决市政府仅向陈某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某明显有失公平。②陈某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支付部门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损失。拆迁人房产公司和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某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市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某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违法拆迁致被拆迁人长期未安置补偿的,房价上涨时,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有义务保证被拆迁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无适当房屋满足的,则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