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施行时间和制定主体 | 相关法条 |
①《劳动法》 |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77条和第100条 |
②《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 | 1999年,国务院 | 第13条和第26条 |
③《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第3条和第31条 |
④《劳动合同法》 |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77条 |
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2条第4款和第5条 |
⑥《社会保险法》 |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83条 |
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第27条 |
⑧《行政诉讼法》 | 2014年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12条第6款和第10款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和制定主体 | 相关法条 |
①《法释[2001]14号》 | 2001年,最高法 | 第1条第3款 |
②《法释〔2006〕6号》 | 2006年,最高法 | 第6条和第7条第1款 |
③《(法释〔2010〕12号)》 | 2010年,最高法 | 第1条 |
④最高法关于补缴社保争议在其官网的三个答复 | 2010年,2011年,最高法 | 全文 |
⑤法研[2011]31号 | 2011年,最高法 | 全文 |
省份 | 文件名称 | 法条 | 核心内容 |
北京市 |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 第1条 | ①因用人单位未办理、欠缴、未足额缴纳社保引发的补缴社保费争议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②社会保险赔偿损失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广东省 | A.《粤高法发[2008]13号》 B.《粤高法[2012]284号》; | 第2条; 第1、2、10条 | ①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
②办理、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③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导致的赔偿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④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纠纷属于劳动争议;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⑥失业保险金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
江苏省 | A.《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B.《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 第4条; 第27条 | ①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去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仲裁委应予受理; |
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 |||
安徽省 | 《皖高法[2015]34号》 | 第24、25条 | 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②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湖南省 | 《【湘高法发〔2009〕11号】》; | 第2条第2款 | ①建立、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湖北省 | 《鄂人社发(2009)35号》 《湖北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10条意见》(2013年) | 第1、14、15、16条;第1、2、 3 条 | ①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处理;②补办、补缴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事项;③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引发的社会保险损失补偿纠纷属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事项;④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纠纷属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事项; |
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以《(法释〔2010〕12号)》第1条为标准,且不宜对该条内容作扩大解释;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损失赔偿属于人民法院裁判事项。 | |||
青海省 | 《青高法[2004]11号》 | 第6条第2款 | ①劳动者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
重庆市 | 《渝高法发[2009]4号》 《渝劳社办发[2001]79号》 | 第1条;整个文件 | ①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②补缴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③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贵州省 | (黔高法(2012)136号) | 第29、30、32条 | ①补办、补缴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金额、变更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②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③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
福建省 | 《闽劳社函[2006]469号》 | 整个文件 |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缴纳社保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既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也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处理。 |
黑龙江省 | A.《黑人社发[2011]132号》; B.《黑人社发[2013]53号》 | 第1、2、3条; 第2条 | ①补办社保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②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赔偿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③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导致的损害赔偿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
④失业保险金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事项。 | |||
云南省 | 《云南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5年) | 一、(二)、第6、7条 | 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等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②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
辽宁省 | 辽宁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 | 问题14;问题29 | ①补办、补缴社保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②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