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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明老房拆除重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8-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是王某丈夫(李某大哥)的弟弟。2012年4月8日,因李某所居住的老化变成危房,李某打算将房子拆了重建,但拆房施工时,王某认为该房子是其丈夫所建,该老房子应属其丈夫所有,故前去阻拦。李某为此曾向派出所报警,并向当地政府反映,但虽经政府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李某认为,该老房子六几年时地基是划给几个兄弟的,最初是二哥所建,1987年重新翻盖时是李某与二哥一起建造。1992年7月1日,县政府分别为李某及其二哥、三哥办理了各占地22.21、22.85、21.8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房用地使用证。1997年,二哥病故。2003年,三哥病故。二哥生前没结婚,一直和李某居住,由李某养老送终,其留下的老房子应属其所有。李菊是三哥唯一的女儿,三哥病故后,李菊已把其父亲所留下的老房子赠送给李某。所以,李某认为该老房子已归属自己,其把老房子拆除重建受到王某的阻挠,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李某认为其所拆除重建的老房屋权属归属自己,却遭到王某的阻挠,由此主张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王某对此阻挠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老房屋是其丈夫1962年所建,房屋应属其丈夫所有,所以李某把房屋拆除重建才前去阻拦。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中,集体土地建房用地使用证显示其对所要重建的房屋只享有22.21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合法使用权,其他22.85和 21.89平方米分别为其二哥及三哥所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本案所争议的物权李某认为已全部归属自己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对此又有异议,该物权归属不明确,由此对李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所有权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某对拆除重建的老房屋只享有1/3的合法用地使用权,其他2/3的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其二哥、三哥所享有。李某认为二哥、三哥的房屋均已归属自己却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别是属于二哥的部分,其认为二哥生前没有结婚,一直和其居住,由其养老送终,所以二哥留下的老房屋应归属自己只是他的口头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王某对此又不予认可,所以李某不具有老房屋的全部合法使用权。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李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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