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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集中宣判五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8-02-26    作者:单义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今天对五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判处8名被告人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永通过含有木马病毒的手机短信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盗刷他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同年6月,被告人张某新加入了被告人张某永的犯罪活动中,其中张某新主要负责发送木马病毒以盗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通过上述手段,共盗刷被害人黄某、万某银行卡35750元。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并从张某新住所处查获其购买得来的20张银行卡、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及手机卡等作案工具。民警依法对上述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提取,提取到超过500组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龙明知报装人和安装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装宽带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到廖某康(已判刑)家安装宽带账号,并在2015年4月到上述地点进行宽带线路维护。至案发时廖某康等人的犯罪数额合计为60.7万元。
    2015年3月,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陈某威为非法获利,明知QQ昵称为“财源滚滚”的张某旺(已判刑)欲利用钓鱼网站实施诈骗的前提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向对方出售伪装成中国移动10086的钓鱼网站。后张某旺、黄某宾、甘某胜(均已判刑)利用该钓鱼网站实施诈骗行为。
    2015年6月,黄某浩(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甘某和表示已诈骗得手50万元,让甘某和去领钱。甘某和让被告人潘某军去,潘某军即联系另一被告人程某日帮忙,后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潘某军身上查获赃款317300元,从程某日身上查获赃款39800元。同时,被告人潘某军所持有的49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有47张系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
    2015年11月,家住宾阳县新桥镇的被告人陆某荣通过向被害人刘某、张某、程某的手机发送木马病毒,获取三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信息后,分别在蘑菇街购买了三台苹果6S手机、在小米商城购买了2台小米手机、在苏宁电器商城购买了1台海星电视,共计21000元。当月23日,被告人陆某荣在宾州镇思远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永等八名被告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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