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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完货写下欠条却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2-24    作者:姚雷律师
案例简介:买完货写下欠条却不还
XX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建辅建材零售。袁某、周某曾向XX经营部购买板材。2016年6月5日,袁某、周某向润杰经营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欠款人袁某、周某欠XX2015年3月12日未付货款46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元。一、经双方协商同意,袁某、周某以XX房产证201203513号房产作抵押吴庆杰,并承诺于2016年6月28日归还第一笔欠款60000元,陆万元;第二笔7月10日前付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余200000元,2016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二、袁某、周某二人如未按期付第一笔60000元欠款和全部货款(欠款),XX可要求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欠款,并由欠款人于2015年12月份起以所欠款460000元,肆拾陆万元为基数,按日支付0.15%资金占用利息,如有纠纷在当地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解决。双方同意签字。”落款处欠款人由周某、袁某签名捺印,润杰板材由吴庆杰签名捺印。此后,袁某、周某陆续向润杰经营部支付295000元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判决:支付货款及利息
袁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双流润杰板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09388.59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欠条真实有效,应依法支付货款及利息
1、关于XX营部举出的欠条中第二项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庭审中袁某、周某认可欠条中第一项内容的约定,对第二项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袁某、周某当庭放弃对欠条第二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也未能举证证明该项内容不真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润杰经营部与袁某、周某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袁某、周某尚欠润杰经营部货款未付及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的事实客观存在。
2、关于袁某、周某向润杰经营部支付款项29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袁某、周某向润杰经营部陆续分13笔支付的款项共计295000元,由于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故应从该款项中分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其中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袁某、周某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应向润杰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润杰经营部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且袁某、周某认为过高,故袁某、周某按年利率9%向润杰经营部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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