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录音取证!
但什么样的录音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实践中应当如何去操作?大家可能不是很清楚,下面,笔者对此做一个简要的总结,教您如何获取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据该《规定》第70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录音证据,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所以说,要使录音证据合法有效,成为判决的依据,需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威胁等违法行为。录音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住宅权等;
第二,该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良好,谈话人主体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内容未被篡改,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具体要做到符合以上条件,有这9招可供大家参考:
1、录音不能贸然行事,要提前要做好准备!
录音不能贸然、草率行事,以免打草惊蛇。因为,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在录音之前,应当要做好这两点。
一是要准备调试好录音设备,检查好电池电量、可用内存、录制音量等参数,不要录了一半就失败了;
二是要梳理准备好录音提纲,罗列好所要获取的关键信息,不要出现遗漏。
2、谈话时态度语气要和善,尽量要让对方多说。
一些朋友性子比较急,一打电话就自己叨叨地说个不停,一言不合就开始撕逼。结果发现整个过程都是自己在说,并没有获取到多少有用的信息,再想要与对方通话获得录音证据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所以说,在通话前,一定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通话中不要用过激的语言去刺激对方,同时要引导对方多说。
3、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例如,私自在他人身上、住宅、车内等处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无效。
4、在被逼迫、威胁等情况下取得的录音?无效!
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不但如此,还将可能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在录音时应注意方式方法,谈话时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的双方主体身份要明确!
在录音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录音双方的主体身份,比如说在打电话中,可以说“您好,我是张三,请问您是李四吗?”。当然,如果你们双方都很熟悉,这样说怕引起对方警惕,在通话过程中可以时不时地称呼对方的全名,或提起与其相关的人、物等信息予以相互印证。
当录音的主体身份确实不好确定时,这时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当然,如果拨打的电话号码是被录音者实名登记的就更好了。
6、录音的内容要具体、准确!
在录音过程中,最好是引导对方说出具体的法律关系,涉及日期、数额、数量等信息应当描述准确。例如,在借贷关系中,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地说出借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大小、约定利率等。
7、录音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剪辑、篡改!
如今的视频音频后期编辑软件很多,有些人为了能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进行技术剪辑、拼接等。要注意,这种录音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8、一定保留原始载体!即使已做好备份,也千万不要删除原始信息、丢失原始载体!
将录好的音频视频备份到“云盘”或其他设备是可以的,但千万不要清空删除原始信息,也不能把原始载体丢弃。因为,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持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该录音证据或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9、录音公证更具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拨打电话进行录音,由公证人员现场监听,对其通话的内容出具公证书,以示通话的客观真实性,这是对视听信息所做的证据保全。 通话录音一旦获得公证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法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