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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付款后房屋被拍卖给他人,所有权归谁
发布日期:2018-02-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月称:2015年7月7日,我购买被告位于密云区某小区1702号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32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我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8月30日向其支付房款15万元,2015年9月25日,向其支付房款69万元,共计89万元。目前,涉案房屋已经被怀柔区人民法院拍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5万元定金;3.被告返还84万元首付款;4.被告赔偿84万元违约金;5.被告按怀柔法院拍卖价格的差价损失赔偿我房屋增值部分。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刚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2015年7月7日,原告王某月(乙方)与被告王某刚(甲方)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王某月购买王某刚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涉案房屋,总价132万元。同时补充约定:上述房屋甲方未取得房本,待甲方办理房本后,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贷款及房本过户手续。如果甲方故意拖延办理房本时间或无故不配合乙方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甲方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首付款。
  合同签订后,2015年7月7日,王某月支付王某刚5万元购房定金,王某刚为其出具收条,2015年8月30日,王某月通过银行转账给付15万元购房款,王某刚为其出具收条,2015年9月25日,王某月再转账程雷69万元,王某刚为其出具收条载明累计已付89万元整。2015年9月25日,王某刚将房子交付王某月,双方未签订交付手续。
  2016年7月12日,怀柔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周兰通过公开竞价最终以最高竞价1922080元竞买成功。怀柔法院向周兰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时转移。案件审理时,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四、法院判决
  一、于本判决之日解除原告王某月与被告王某刚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王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月购房定金五万元;
  三、被告王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月已付购房款八十四万元;
  四、被告王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月违约金十八万元;
  五、被告王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月房屋差价损失六十万元;
  六、驳回原告王某月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王伟经法院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法院有权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月与被告王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王某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84万元购房款,王某刚已经接收,并为被告出具收到上述购房款收条,王某月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但涉案房屋在另案中,已由怀柔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给了周兰,周兰已经取得了该房所有权。因此王某月有权要求解除与王某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定金及购房款。
  关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但数额过高,故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损失酌定。王某月亦有权要求按照怀柔法院拍卖价格计算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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