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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定金已经支付,卖方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峰称:2016年6月24日,经中介公司介绍,我与张某兰签订关于海淀区的40号院2102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于当日交付定金2万元,次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定金8万元,张某兰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定金收条。双方同意,在定金协议签署后4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张某兰履行义务,张某兰以各种借口拖延,导致至今未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兰双倍返还我定金2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兰辩称:定金协议签订后,张某峰及中介公司从未联系我签订正式的合同,故我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4日,张某兰(甲方、卖方)与张某峰(乙方、买方)、案外人中介公司(丙方、见证方)签订《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及定金收付协议》,就位于海淀区的2102号房屋的买卖交易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自协议签署后肆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须双倍返还乙方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峰向张某兰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6月26日,张某兰向张某峰出具收条,但至今双方未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服务合同》。
  审理中,张某兰提出中介公司与张某峰均未在协议签订后的四个工作日内未联系其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峰提交2016年7月7日张某兰向其寄送的挂号信,证明张某兰确认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四、法院判决
  张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双倍返还张某峰定金二十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张某峰与张某兰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及定金收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协议签订后,张某兰与张某峰未在协议签署后的4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峰购买房屋的目的未能实现。根据证人证言、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足以认定居间方中介公司在协议签署后的4个工作日内多次催促张某兰履行协议,期间张某兰不予回复的行为违反了《房屋买卖成交确认及定金收付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张某峰定金。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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