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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QQ群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牟利数百元被判实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6    作者:马家强律师
在自己建立的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并邀请多人加入该群付费观看,共牟利464.5元。经鉴定其中91部为淫秽视频,终被法院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所涉犯罪情节较轻;二、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多次利用手机在自己建立的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并邀请多人加入该群付费观看,被告人蔡某共计牟利464.5元。经鉴定,其中91部为淫秽视频。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已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64.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4、物证 5、书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已缴纳)。 原标题: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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