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经济的影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范畴,对保护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规范竞争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通过分析比较,对我国建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揭示和探讨。
关键词:商业秘密;概念;客体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是明确法律保护对象的首要前提。目前,由于各国的立法背景各不同,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不统一。我国首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想自愿公开的工商秘密”。接着,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中第219条也是这样表述的。从具体的界定来看,我国立法上仅把商业秘密局限成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这和日益发展的社会需要不相适应。因人类正处于一个新的技术革命时期,各种信息被加速生产出来;同时,计算机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各种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演变成数据,并使信息在传输中存在,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抽象到最初的存在形式——信息。
同时,从商业秘密的保护角度出发,凡与竞争和物质利益同时相关的秘密信息均可构成商业秘密,因当今市场经济发展使商业行为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等领域,以至于个人的发明创造均会涉及到竞争和物质利益,均会成为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对象。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商业秘密应定义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商业秘密权,是复杂客体。理由是:
一,犯罪客体是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主要、最直接的社会危害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第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竞争,经营者在市场中要立于不败之地,靠的就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个方面的社会危害,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而没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例如把不属商业秘密的信息假冒商业秘密骗取他人钱财把没有权利归属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等等,这些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但因未侵犯任何人的商业秘密权,不构成本罪反之,仅侵犯商业秘密权而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可见,本罪只能是复杂客体。
应当指出的是,在复杂客体中确实存在主次之分,这完全由立法者意志决定的,它反映了立法者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侧重点。刑法之所以把侵犯商业秘密罪放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原因就在于刑法要求保护的侧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次才是保护商业秘密权。可见,前者为本罪侵犯的主要业秘密权。可见,前者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后者则是本罪侵犯的次要客体。主要客体反映了国家对该种犯罪行为的立场、态度,次要客体则为本罪与其他罪相区别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