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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4-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为主体:经营者、第三人。

  行为表现: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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