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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茅台酒,消费者获10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吴丁亚律师

消费者买到假冒茅台酒,究竟应按《消法》认定欺诈,判偿三倍,还是按《食安法》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赔10倍?广东高院认为:对于所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以其交易物的食品安全标准来判,而非考虑假货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茅台酒明显不符合双方交易标的茅台酒的食品安全标准。故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应予支持。吴丁亚律师
附:广东高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黎某,均系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闫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假一赔十的规定,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不能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需能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闫某要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该证据仅仅证明了涉案白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能证明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王某不是故意销售假茅台酒,只是在回收时被别人欺骗。故申请再审本案。吴丁亚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检查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系从他人处收购而来,无库存登记,无出货、进货登记等,王某亦无提供合格证等,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责任。涉案白酒经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属我公司生产(包装)”。可见,王某销售的涉案白酒为假冒茅台酒,对于所购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以其交易物的食品安全标准来判断,而非考虑假货本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白酒明显不符合双方交易标的茅台酒的食品安全标准。王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没有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进而出售假冒商品,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王某按十倍赔偿闫某,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锡权
审 判 员  喻 静
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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