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中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只要受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就完全免责,同时规定第三人有过错也导致加害人免责,这是不恰当的,不符合特殊侵权责任对方一般原理。新法在第78条和83条作出了新规定:
1、受害人故意的,加害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仅仅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不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2、第三人原因。按照新法第83条的规定,第三人过错并不导致加害人免责,只是在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面对受害人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债,受害人选择其中一方要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先予赔偿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