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立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最新标准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31】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2.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5.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6.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7.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8.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的;
9.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10.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500张(枚)以上的;
11.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250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12.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1000条(次)以上的;(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1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实施本解释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2.实施本解释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2.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5倍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