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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发布日期:2017-03-18    作者:高震律师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法规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团体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本罪有两种方式,一是有组织的方式,即发起成立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恢复已被取缔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门徒、招收会员;二是非组织的方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多为会道门、邪教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贯从事迷信活动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因愚昧落后而进行的迷信活动的区别。后者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不认为是犯罪。
2.将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参加者区分开来。后者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3.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如果以会道门和邪教组织作掩护,宣传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则应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4.区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本罪限于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而不限定煽动暴力;后罪不包括采取利用迷信的方式煽动,但限定煽动的内容必须包含煽动暴力。
根据刑法第3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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