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区分
发布日期:2018-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经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者严格的限定。要约失效的原因:能够引起要约失效的主要原因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