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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与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余谭生律师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与法律保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构成分类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财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是现代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随着现代高科技技术的运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由最初的不自觉状态发展到自觉状态,并呈现出职业化和手段隐蔽性、多样性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严重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问题直接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商业秘密是民事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这是因为,首先,商业秘密同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一样都具有无形性,都以一定的非物质财富作客体这种非物质财富不同于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态,人们可以感知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实物,它们只有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即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认识,才能显现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其次,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已趋向于把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我国新刑法把有关商业秘密的犯罪规定在第三章第七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进一步明确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再次只有承认了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属性,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商业秘密许可、转让行为商业秘密的人股、继承等行为才有法理依据。
因而,无论是出于理论上的考虑,还是实践上的需要,商业秘密应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有着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具体体现在:
(一)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是新颖性,这是因为权利人独占控制,在较长的时间内不被他人总结 研究而知悉,是权利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而非在某一领域的一次性突破。作者认为这种表述不能反映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因新颖性所要求的是世界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从未有过,作为商业秘密.虽无新颖性,只要可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使其处于秘密状态,也为法律所保护,因此应认为非公开性才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性。而新颖性是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重要的条件只有具备了新颖性,才可能具有授予专利的资格。
(二)效益性,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并且这种价值非常现实,一经获得、使可获利。如权利人因此取得、占有、维持市场优势或垄断基于技术秘密而生产的产品,通过贸易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也是商业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标准。这里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既包括原始权利人,也包括通过受让而获得商业秘密的继受权利人,如是通过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人则不是权利人。这里所指的经济利益可以是眼前的既得利益,也可以是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仅仅限于物的利益。
(三)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即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是商业秘密非公开性的重要条件。困商业秘密大多是经实践检验成熟的东西,传授和操作简单易行,不加保护就会泄漏,权利人要使自己的秘密处于非公开状态,应采取相应措施。就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般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订立保密协议,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权利人即可以违约立案获得法律救济。其二,通过建立保密制度,采取适当的保密设施或装置等保密方法进行保密。这种方法是将商业秘密视为无形资产,一旦受到侵权人无任何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侵权立案来获得法律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加强立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的原因很多,但立法不健全,司法保护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要形成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需要有完备的立法。
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解决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问题,必须专门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推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与具体规定来看还很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点”,采取局部修改的办法不可能使问题获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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