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为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于198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这是中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第一部直接法律,其确立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使用的概念是非专利技术。随着中国合同法的统一,<技术合同法》有关内容并入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有关条款,用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规定,是迄今中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法律。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成为适用相关法律的重要规范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实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1998年《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及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等作出进一步解释。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重要指导作用。目前,广东、浙江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地方性法规。
1999年10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江苏省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参考文本)》、((江苏省企业员工竞业限制合同(参考文本)》,这是第一次由政府部门以推荐合同文本(而非地方法规)的方式,推进商业秘密的合同保护。
涉及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地方性条例有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等,其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合同条款。 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综合性条例,有各类开发区条例,如2001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