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进展评析
2017年6月22日,杭城被一场大火牵动——当日清晨5点左右,杭州城东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猛烈燃烧。事件发生后,消防部门迅速调派消防车赶赴现场进行扑救,现场搜救出4名伤者,全部送至浙医二院救治。遗憾的是,经过多方奋力抢救,年轻的母亲和她三个可爱的孩子还是没能醒来。
经当地警方初步侦查,判断其家中保姆莫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控制。后经侦查,莫某某供述因自己在网上参与赌博输了很多钱,遂欲通过制造起火后再灭火的假象,以让被害人家对其金钱感激,获得金钱。但因莫某某对火势的判断失准,造成大火失控,并最终造成家中女主人和三个孩子死亡的惨剧。
2017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莫某某提起公诉。12月21日上午九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但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人莫某某的代理律师党某某在开庭刚进行大约半小时的时候,突然退庭。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现因党某某的突然退庭致使庭审无法进行,案件中止审理。
据莫某某的代理律师党某某向记者表示,因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应当对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但目前办案机关并未将以上经过进行调查,也没有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只收集在两名消防员的证言,但这两名消防员并不是第一批进入灭火现场的,所以,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的上述做法违反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故在阅卷、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多次提出申请第一批进入灭火现场的消防员出庭作证、并要求消防部门提供相关火灾的材料军被拒绝。
在申请不被允许后,党律师以“该案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规定。主张该案浙江高院、最高院均有管辖权并书面申请最高院指定其他法院对该案进行管辖。根据最新消息,广东省律师协会已经介入调查党律师的相关行为,可能会对党律师进行相关处罚。客观来讲,党律师通过擅自退庭的方式,向相关机关表示抗议的行为却有不妥,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的话,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能够理解的。作为法治共同体的一份子,作为一名律师,在当事人正当权益无法维护时,并且有可能因此面临失去生命的惩罚时,任何一点有可能使当事人免于死刑的机会都不能放弃,况且该案中,党律师所说的起火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对本案都至关重要。起火原因当然是被告人莫某某的放火行为,但是莫某某在发现自己无法控制火势后立即报警,虽然最终还是导致四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现在还不能明确,四人死亡的后果就是由莫某某放火行为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因为救火不及时、救火不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处置有问题等延误最佳的救援时机,导致本来通过救援不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不会造成4人死亡(有可能会少一些伤亡)的事件,演变成为现在的这种更严重的情况。党律师也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所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并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但这些都没有被允许。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律师的权益没有被充分保护的话,党律师的这种行为发生,是意料之中的、可以理解的,并且以后还会发生。
最后,借用熊培云教授的一句话作为结尾,来与读者共勉“一个人的幸福,仅靠自己的奋斗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社会在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整体推进,个人可得的幸福是非常可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