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8-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张某以催要赌债为由,挟持张某至韩家,要挟张家还钱,否则砍掉张某一只手,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4.现在的刑法理论认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一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5.“殴打、侮辱”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即法定量刑情节
6.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性
7.“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因此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有侮辱情节的,仍应当从重处罚
8.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加果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属于法律拟制的转化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对此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9.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爱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謀收财产
10.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绑架罪
11.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12.绑架伤害被绑架人的——数罪并罚,成立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