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1、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都是行为犯。(1)“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是指非法拘禁行为还没有结束,亦即,被害人还没有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与之相对应的是“非法拘禁行为结束之后”,亦即,被害人已经完全被剥夺了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2)“绑架行为过程中”,是指绑架行为还没有结束,亦即,人质还没有被控制住。与之相对应当的是“绑架行为结束之后”,亦即,人质已经完全被控制住,绑架罪已经既遂。
2、区分这两个词,对各自的罪数形态影响巨大,就非法拘禁罪来说:
(1)在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如果是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一罪,此系结果加重犯。
(2)在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如果使用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系转化犯。
(3)在非法拘禁行为结束之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系另起犯意,应实行数罪并罚。
3、就绑架罪来说:
(1)在绑架行为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2)在绑架行为结束之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然成立绑架罪一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在绑架行为结束之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