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解读:正版软件公司如何收集侵权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
作者:南京杨超律师
一、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法律认定
使用盗版软件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之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软件公司可能采取的措施收集证据的方式
1、律师函、公司函件函告
该阶段用于恐吓、收集证据、逼迫妥协,一般是软件公司掌握初步信息,知晓目标公司使用其未注册产品,公司如果在回函、沟通中认错,那么可以作为对方认定侵权的证据。
2、委托律师公证员钓鱼取证/向工商局举报,由工商局上门查处。
在未有确切证据,或者在前阶段收集到初步证据的情况下,软件公司(或其委托的机构),可能采取举报、钓鱼执法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律师、公证员等上门查处。然后以行政处罚的结果作为证据。
例:
【 (2000)沪高(知)终字第51号】派出两名调查人员至年华公司处洽谈购买苹果牌计算机。8月24日,上述两名调查人员以人民币22000元向年华公司购得一台苹果牌“G3/350CD+17&”、整机编号为M5183的计算机,年华公司并随机附送一张光盘。经苏州市技术监督电子产品质量检验站当日检测,该计算机内装有“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上述从购机到检测的整个过程,由上海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1999)沪证经字第5499号《公证书》。
【(2004)成民初字第477号】2003年5月19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牛分局(以下简称金牛工商局)向贵仁文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贵仁文陈述:被告拥有24套Adobe软件;其中有合法手续的一套是从成都朗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思公司)花费5000元人民币左右购买的;其余23套无进货发票和相关授权,是从东华电脑城按3元一套的价格购买的盗版软件,用于广告及客户交付的产品设计、制作。
3、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证据保全)
证据方面:该阶段对方如果觉得证据仍不足,可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
例如:
【(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899号】经原告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抽查被告经营场所133台计算机中的33台,查获未经授权许可的AdobeAfterEffectsCS4计算机软件2套、AdobeIllustratorCS2计算机软件1套、AdobeIllustratorCS4计算机软件2套、AdobeIllustratorCS6计算机软件4套。
诉讼方面:一般都是通过调解解决,判决的很少。
赔偿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